省廳決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深刻吸取近期非煤礦山事故教訓,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推動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排查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強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管理,嚴肅查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違規分包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承包單位超過3家的,或者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承包單位未取得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或者在資質等級范圍外承攬工程的;
(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發包單位未按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存在轉嫁安全生產責任等行為的;(四)承包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兼任其他工程項目部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未到崗履職的;(五)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未根據所承攬工程內容配備采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具備相關學歷、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承包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與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
(十)礦山承托方(承包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對其項目部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現場檢查的,或者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的;(十一)礦山承托方(承包單位)新入職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十二)礦山委托方(發包單位)未按規定提取并撥付安全生產費用的;(十三)礦山承托方(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負責人未確保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到位的;(十四)根據實際情況應當集中整治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企業自查整改階段(6月30日前完成)。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進行全面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逐條整改,建立自查自改臺賬,形成自查整改報告。(三)市縣專項檢查階段(10月30日前完成)。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開展自查整改的同時,對轄區有外包工程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逐礦開展檢查;(四)省級抽查復查階段(11月底前完成)。對整改不到位、弄虛作假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對推動工作不力、搞形式走過場的部門和人員,進行約談、通報,嚴肅追責問責。來源: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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