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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山西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10-19 來源:煤礦機電處
晉應急發〔2021〕267號
各市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1號)、《關于印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34號)、《關于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07〕44號)、《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22號)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設計審查及批復工作
(一)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三種類型。
1、新建項目,指在新開發井田內新設計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
2、擴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能力核定、資源整合等途徑,使得生產能力增加的煤礦建設項目。
3、改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
(二)煤礦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或轉入正常生產后有下列安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必須修改或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并按規定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復同意。
1、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等級和礦井瓦斯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地溫、沖擊地壓等災害類型升級的;
2、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
3、礦井開拓方式、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提升運輸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4、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的;
5、露天煤礦最終幫坡角、開采工藝、初始拉溝位置及排土場位置發生變化的;
6、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后,一年內未進行施工的。
(三)申請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各市上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正式文件及申請表;
2、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者礦區范圍批準文件;
4、安全設施設計相關資料;
5、初步設計相關資料;
6、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規范竣工驗收工作
(一)煤礦主體企業負責組織對所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
(二)煤礦主體企業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從省或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聘相關人員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同時應實行回避制度,凡與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竣工驗收。
(三)煤礦建設單位應在驗收開始之前,提前20個工作日將驗收方案抄送直接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結束后應將驗收報告抄送直接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四)各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建設單位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并在現場開展監督工作。
三、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監管
(一)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監管工作,安全設施驗收結果核查應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條件現場核查合并進行。
(三)煤礦建設項目必須按法律法規要求和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組織建設。發現下列情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停工停產整頓,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批準后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2、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采煤的(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3、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4、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對批準的改擴建煤礦,其生產、建設區域不能嚴格區分或相互影響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施工前應暫扣或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竣工驗收后,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山西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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