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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事業單位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過程,是國之大計、國之大局,不是以產業、以部門來謀劃的。因此,地勘單位改革也要順從這個大計、服從這個大局,在原則問題上不能有絲毫偏離。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從事礦產勘查的地勘單位,相關部門在它們轉型過程中,對一些重大原則問題的處理,不僅沒有遵從國家確立的方針,不能差之毫厘,反而背道而馳,失之千里。
①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國有企業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消滅了私有制,形成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大類經濟體。城市的廠礦商全部化為國有企業,大到鞍鋼一汽,小到小吃店理發店,統統掛上了“國營”的牌子。 在計劃經濟時期,所有的企事業單位沒有經濟自主權,實行的是統收統支制度,收支兩條線,你需要的資金由國家撥付,你生產的產品由國家計劃安排,你獲得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國家是個大工廠,企業是這個大工廠的車間,財政部長是這個大工的老板,支出是他的錢,收入也是他的錢,市場僅是個形式,有一點生活商品市場,但沒有生產要素市場。 然而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資產的概念還是有的,企事業單位都有資產核算和管理制度。因為如果沒有資產,政府投入的資金就沒有了著落。因此,在計劃經濟時期,整個經濟系統是按資金-資產-產品的軌道運行的:國家投入資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即資產的支付;企業使用資產生產產品;產品列入國家計劃進行分配。人民生活需要的產品雖然以市場銷售的方式進入到家庭,但是受到嚴格計劃分配的控制,那些能源、鋼材、化工等重工業產品,有著更強的計劃分配性質,自由購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資產和商品是企業運行的三部曲,與計劃經濟的資金、資產、產品有很好的對應關系,但卻有根本的差別:市場經濟三部曲是以市場為舞臺演奏的,而計劃經濟三部曲是以計劃為舞臺演奏的。兩個三部曲的第一部和第三步運行環境差別很大,無法銜接,但資產這個環節在概念上基本相同,因此資產就成了企業轉型必須搭建的一座橋梁。
②國有企業轉型之路 由于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在體制上差異很大,我國國企轉型不是一開始就胸有成竹、而是一步步摸著石頭過河、一步步前進的。至今仍然沒有到達彼岸。 到2004年為止,我國國企改革經歷了三個歷程:國企經營層面的改革、國企從經營權向所有權過渡的改革、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 1978~1986年:國企經營權層面的改革 這是一個有限放權的改革階段。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企,企業的經營權、產品的支配權、收益的分配權均由政府壟斷。1979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5個管理體制改革文件,政府向企業讓渡了一定的生產自主權、原料選購權、勞動用工權和產品銷售權等14項經營權。這一階段的改革使得國企成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四自”經濟實體。 1987~1992年:國企從經營權向所有權過渡的改革 隨著改革的深入,不可避免地涉及產權問題。對此進行了兩種嘗試:一種是仍限制在原有財產關系之內,推行企業承包制和租賃制,就是利潤“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另一種是實行股份制。股份制改革是國企在所有權層面改革的一個重要推進,其根本目的是要改變由國家壟斷的企業財產制度,使國企內部形成多元化的產權主體,優化國企內部的治理結構。但由于種種原因,兩種改革方案均未獲得預期的成功。 1993~2004年:推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 1993年,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國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和步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是:要通過產權結構的改革,使國企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在明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后,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對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做出了重大部署,“要著眼于搞好整個國有經濟,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進入新世紀,伴隨著中國加入WTO,國企改革的步調趨于“平穩”,側重點轉向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階段。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隨后在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掛牌成立,各級國資委也隨之建立,原有體制下國企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狀況得以改變,并通過委托代理關系建立起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隔開了其他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初步實現了出資人職能的一體化和集中化。
③國有企業轉型要點 第三階段時逢亞洲金融危機,在中央的有力領導和正確方針指引下,克服了重重困難,取得了成功,形成了我國國企改革的基本模式,為我國企事業單位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提供了方向、方法和路徑。2004年之后的國企改革,是沿著這條道路繼續深化的,其要點如下: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 ·要著眼于搞好整個國有經濟,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進入新世紀,重點轉向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在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管理資產、人和事,隔開了其他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初步實現了出資人職能的一體化和集中化。 這些要點的每一條都與資產有關。如果沒有資產,所有上述5個改革要點就無法實施。好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無資本的概念,但其資產的概念與市場經濟大致相同。只要抓住了資產這個牛鼻子,就可以完成計劃經濟的企事業單位向市場經濟企業的轉型。 “產權清晰”集中表現了對資產的管理要求。所謂“產權清晰”,指要有明確的產權主體,對相關資產行使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等權利;有清晰的產權邊界;理清產權關系;權責相等。在這里我們指的是國有資產,當轉型涉及民營資產的時候,更需要做到產權清晰。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清晰是產權清晰的首要條件。它包括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在宏觀上產權有比較完整的法律地位,在微觀上產權有比較健全的法律程序;另一層含義是產權能得到真正的法律保護,最高占有權和實際支配權的“權益”或“權能”都會得到法律保障。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清晰,是指產權在現實經濟運行過程中是清晰的,是 “一組”權利。只有這組權利的權、責、利相統一,在企業運營的實踐中得到完全、徹底的界定和保障,才說明產權在經濟上是清晰的。在企業的經營實踐中,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清晰必須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產權的最高所有權要得到充分體現,這主要是表現在財產的終極所有者對產權有極強的約束力上;二是產權的實際支配權應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實現權力、責任、利益的內在統一。 產權清晰與整個改革要點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只有產權清晰了,上述這5條才能實現;或者反過來說,只有這5條實現了,產權才能清晰。 現在回到從事礦產勘查的地勘單位上來,它們的產權清晰了嗎?它們的資產能保證國企改革這5個要點實現嗎?答案是否定的,它們連資產都沒有,哪來的產權?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的代表對它們不聞不問,何談探礦權資產的最高占有權和實際支配權的權責利關系??傊?,從事礦產勘查的地勘單位失去了國有資產,失去了代表國有資產的母親(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它們是國企改革大潮的一個棄兒,已經沒有資格來談論產權問題了
④從抓大放小試看地勘單位轉型 “抓大放小” 是我國國企改革的一條重要戰略: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產業和大型國企,實行“抓大”戰略,通過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實現投資結構多元化,使有限的國有資本發揮更大的作用;對大量的小型企業,通過資產出售方式放開搞活,由職工、個人購買。1999年,國務院國辦發(1999)37號文下發了國土資源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1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2001)2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把煤炭、冶金、化工和建材地勘隊伍組建為4個大公司,有點抓大的意思。對原地質、有色、核工業部門的地質隊伍,則全部屬地化,沒有集中組建公司的提法,不知是屬于“抓大”呢還是“放小”。在近兩年的事業單位改革中,各省對省內屬地化隊伍進行了重組,也有點“抓大”的意思。 然而,抓大也好,放小也罷,由于探礦權價款被收繳,這些地勘對伍全都失去了轉型的基本條件,在改革的大潮中進退不能。 在國企的抓小政策中,主要的轉型方式是將企業資產出售,國家退出,民間進入,企業換了主人,但資產猶在,可以順利轉型,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對企業職工而言,有資產就有活干,沒有大的影響。如果把這種方式套在地勘單位改革上,很像是國家在出售探礦權資產,用價款一點一點地收回對地勘單位的歷史出資,并最后放棄對企業的國家所有者身份。如果國家真的這樣做,那就好了,地勘單位職工可以購買探礦權資產并支付價款呀,待地勘單位的探礦權資產賣得差不多了,這個地勘單位就成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了。然而,這個“放小”不同于那個“放小”,這個放小是地勘單位交出價款,政府不支付任何費用收走探礦權資產的。而且在政府無償拿走你所有的探礦權資產后還要居高臨下地說:你是國有企業,要加快改革轉型!這就說明,即使是放小,地勘單位也是死路一條,空有歷史功勛的它們,在改革中的地位連小吃店理發店都不如,這些不起眼的小東西能通過出售資產轉型活命,但地勘單位不能。 中央煤鐵化工建材的“抓大”、各省屬地化隊伍的“抓大”是否會好些呢?如果停止收繳探礦權價款,肯定會好些;如果維持這個價款的收繳,它們的命運與“放小”是一樣的,在改革大潮中欲進不能,欲退也不能,空有一副大企業的軀殼。在市場經濟下,有資產是硬道理,有資產才能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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