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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的礦業活動,是以《礦產資源法》為總綱,盡管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產業活動規制,但核心內容是資源法而非產業法。在礦業活動中非但未能實現資源與產業的良性互動,甚至存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約和沖突。
產業法,是位于宏觀法律層面與微觀制度層面之間的中觀法律體系。產業法不同于產業政策,它具有特殊的邏輯結構,表現出較強的強制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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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法與產業法的對立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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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該不該收,其名目不但要有政策依據,更要有理論依據;
二是該收多少,必須充分均衡各方利益主體的關系;
三是什么時間收,如果收取的時間超前,勢必極大地增加企業的負擔,阻礙了礦業投資項目的正常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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