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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2019年,中國礦業依舊行駛在環境保護和科學有序開發的快車道上。毫無疑問,制度的規范建設在其中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這一年,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新的資源稅法等重大政策陸續出臺;自然資源部深化機構改革、推進機構職能轉變、落實“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頻頻落地;礦山生態修復、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實施意見安排部署……不難發現,綠色、礦業和發展正逐漸被科學的制度體系連接起來,不斷促進著中國礦業邁向規范管理和高質量發展。
2019年,都有哪些重大涉礦政策、指導意見出臺,讓我們一同來回顧——
一、
12部門聯合發文持續加強稀土行業秩序整頓
1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12個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成員單位聯合印發《關于持續加強稀土行業秩序整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將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加強對私挖盜采、違規新建等情況的監控,并健全企業“黑名單”制度,限制不良記錄企業享受貸款、上市、評級等政策。同時,《通知》還在確保稀土資源有序開采、嚴格落實開采和冶煉分離計劃、規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強化產品流通監管等4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 點評:《通知》分工明確,對工作職責進一步細化;督查更加有效,在要求地方定期開展自查基礎上,首次建立多部門聯合督查機制;內容更加全面,不僅涵蓋了礦山開采、冶煉分離、資源綜合利用和貿易流通等全產業鏈環節,還補充了壓覆礦、代加工、獨居石、進口礦等內容;手段更加豐富,包括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加強對私挖盜采、違規新建等情況的監控。
二、
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有了時間表
4月1日,由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住建部、水利部以及農業農村部五部共同制訂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外發布。《方案》對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給出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即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監控;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監控;到2035年,力爭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
? 點評:《方案》對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出系統安排,同時建立健全了水污染防治的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對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實現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監管,有效改善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等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
《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印發
4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的主要任務包括: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依據不同礦種、不同勘查階段地質工作規律,合理延長探礦權有效期及延續、保留期限,依法明確采礦權抵押權能,完善探礦權、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銜接機制;明確國務院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代表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開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建立統一權威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加快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重點推進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重點國有林區、濕地、大江大河重要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有序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市場;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系;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法律體系。
? 點評:《意見》建立了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對提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和保護力度、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和資源安全、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四、
長江經濟帶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啟動
4月25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通知》,提出將按照“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部署要求,開展長江經濟帶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通知》范圍涉及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省等11個省份,要求對長江干流(含金沙江四川、云南段,四川宜賓市至入海口)及主要支流(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清江、湘江、漢江、贛江)沿岸廢棄露天礦山(含采礦點)生態環境破壞問題進行綜合整治。同時,還將建立動態監管制度。到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兩岸各10千米范圍內廢棄露天礦山治理任務。
? 點評:該項工作的扎實推進,將助推長江經濟帶成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先行示范帶、創新驅動帶和協調發展帶。
五、
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聯合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
6月6日,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統籌落實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各項工作任務。
實施意見要求,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礦山情況;依法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依法關閉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引導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以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要求,開展生態修復;嚴格控制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重點區域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同時,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長效機制,保證整治工作在2020年順利完成。
? 點評:實施意見對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做出明確部署安排,將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的主要工作任務細化分解,以確保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六、
自然資源部廢止修改多部規章
7月24日,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簽署第5號部令,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在對現行有效的52部部門規章逐一梳理的基礎上,廢止8部規章,集中修改15部規章,廢止和修改的數量占自然資源部規章總數的近一半,涉及300多個條款。
? 點評:部門規章是國務院部門的最高立法權限,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決策部署、科學規范部門管理行為的重要載體。此次廢止和修改部門規章是自然資源部組建后開展的首次部門規章全面清理,是自然資源部深化機構改革、推進機構職能轉變、落實“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
七、
自然資源“1+8”統計調查制度體系形成
7月17日,經自然資源部同意并報國家統計局批準,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印發。該制度形成了“1+8”的“綜合+專業”統計調查制度體系,包含《自然資源綜合統計調查制度》,以及《土地統計調查制度》、《礦產統計調查制度》、《海洋統計調查制度》、《海洋經濟統計調查制度》、《地質勘查及地質災害統計調查制度》、《測繪地理信息統計調查制度》、《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統計調查制度》、《自然資源管理統計調查制度》等專業統計調查制度。
? 點評:統計工作是自然資源系統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此次制定的“1+8”統計調查制度體系內容全面、涉及廣泛、指向明確,對推動自然資源系統統計調查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八、
我國首部資源稅法表決通過
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資源稅法。新的資源稅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新的資源稅法統一了稅目,將目前所有的應征稅的資源品種都一一列明,共計164個稅目,涵蓋目前所有已發現的礦種;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的權限,明確繼續采用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規范了減免稅政策,對現行長期施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做出明確規定,包括對在開采原油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的自用資源、在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等免征資源稅,對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對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氣田減征30%資源稅,對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對衰竭期礦山減征30%資源稅等。
? 點評:新的資源稅法在保持現行資源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基礎上,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相比資源稅暫行條例,新的資源稅法簡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減輕辦稅負擔;規范了稅目稅率,有利于簡化納稅申報;強化了部門協同,有利于維護納稅人權益。
九、
自然資源部深化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改革
9月17日,自然資源部公布了《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 “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通過“3個合并”、“1個簡化”,即合并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合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多測整合、多驗合一和簡化報件審批材料,進行流程再造,完善便民措施。
? 點評:這是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在自然資源領域的一項重要成果。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與廣大企業和群眾利益直接相關,改革后,審批事項將大幅度合并精簡,報件材料將大幅度減少,審批時間將大幅度壓縮,同時也減少了行政資源的浪費,將有助于進一步提高政府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降低行政相對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投資落地。
十、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開始施行
10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內容包括:
在“政務服務”一章中提出,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在“市場主體保護”一章中提出,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 點評:《條例》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進行體制機制的完善,對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十一、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及礦產勘查階段劃分方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1月1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就《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及礦產勘查階段劃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方案》將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為地質儲量和可采儲量兩個類型。按照地質可靠程度,地質儲量分為探明地質儲量和控制地質儲量兩個級別。
在勘查階段劃分上,《方案》按照“有沒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邏輯,將預查并入前期的基礎調查中,將勘查階段分為普查、詳查和勘探三個階段。其中,普查階段主要解決“有沒有”,詳查階段主要解決“有多少”,勘探階段通過加強可行性研究,主要解決“可采多少”。
? 點評:儲量分類標準是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基礎性技術標準,貫穿找礦、采礦全過程,對掌握礦產資源家底,制定礦產資源規劃、戰略、政策,保障國家資源安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十二、
國土空間規劃三條控制線2020年年底落地
11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要求,按照生態功能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優先將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防護等功能的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以及生態極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蝕等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按照保質保量要求劃定永久基本農田,依據耕地現狀分布,根據耕地質量、糧食作物種植情況、土壤污染狀況,在嚴守耕地紅線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將達到質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劃入;按照集約適度、綠色發展要求劃定城鎮開發邊界,防止城鎮無序蔓延。《指導意見》明確,到2020年年底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三條控制線劃定和落地。
? 點評: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是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逾越的紅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要求,統籌劃定并嚴格落實三條控制線,解決過去三條控制線多頭管理、交叉重疊、規則沖突等突出問題,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指導意見》,經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后由中辦和國辦印發。《指導意見》科學有序劃定,旨在協調解決沖突,同時強化保障措施。
十三、
《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發布
11月11日,工信部、發改委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統籌協調布局、拓展砂石來源、加強運輸保證多舉措保障機制砂市場供應;加快技術創新提高機制砂質量水平;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機制砂產業融合;推動機制砂綠色發展提升本質安全。
? 點評:該《意見》有助于解決機制砂石行業長期存在的質量保障能力弱、產業結構不合理、綠色發展水平低、局部供求不平衡等突出問題。
十四、
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
12月24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據實調查礦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合法性,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和引領,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實行差別化土地供應,盤活礦山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等。《意見》同時要求,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礦山企業、社會投資方、公眾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探索建立修復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積累制度。
? 點評:《意見》政策性很強,涉及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耕地保護、資源利用、權益處置等多方面內容,是在總結各地工作基礎上的探索和創新。同時,《意見》將礦山生態功能修復和后續資源開發利用、產業發展統籌考慮,明確了一系列激勵政策,為解決我國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投入不足等突出問題,以及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指明了方向。
本文刊登于2019年12月30日《中國礦業報》第2版,版權屬于原作者及網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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