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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鯉坑煤礦有限公司鯉坑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78.06萬元。
近期,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對龍巖市永定區鯉坑煤礦有限公司鯉坑煤礦“12·28”瓦斯(窒息)較大事故中的8名相關責任人依法作了出判決,這8名事故責任人因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礦罪受到了法律嚴懲。
龍巖市永定區鯉坑煤礦有限公司鯉坑煤礦西采區實際控制人邱益強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西采區承包人鄭國其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西采區承包人陳榮坤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礦長、生產副礦長等5人分別被判處1年2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注:以下為事故調查報告部分內容
2018年12月28日7時20分左右,鯉坑煤礦西采區早班27名作業人員下井,其中:-100m區段作業人員9人,-20m區段作業人員7人,+145m區段作業人員3人,+325m區段作業人員3人,+405m區段作業人員1人、管理人員4人。
7時50分左右,朱澤民等9人到達-100m區段開始作業。其中:李鵬舉、黃元亮2人在-100m-43#西采面切眼掘進面作業,李鵬舉在迎頭用電鎬掏煤,黃元亮在溜煤口裝煤;湯福生、李芳仁2人在-100m-43#西運巷掘進面作業;馬世祥、廖貞揚2人在-100m-43#東采面切眼掘進面電鎬掏煤作業;朱澤民、周小平2人在-100m區段南巷掘進面出渣鋪軌作業;田永杰在區段運輸巷開電瓶車。
大約10時30分左右,-100m-43#西采面切眼掘進工作面發生煤壓出繼而引發甲烷、二氧化碳等氣體瞬間涌出。正在-20m上部車場的安全員羅述明感覺風流異常,認為-100m區段可能發生事故,于是趕往-100m區段。10時40分左右,羅述明到達-100m區段下部車場,發現巷道煤塵大,呼吸困難,無法前進,于是返回到-20m絞車房打電話向井口調度室報告井下發生了事故。
事故報告情況及瞞報過程
2018年12月28日11時20分左右,西采區調度員丁永財接到井下安全員羅述明的事故電話報告,向在場的鄭國其報告,鄭國其便打電話告知陳榮坤。接到電話后,陳榮坤與同車的邱益強趕往煤礦。
15時40分左右,邱益強、陳榮坤、蘇勝光、童文學、盧洪明等人商量事故處理事宜,陳榮坤、童文學、盧洪明等人建議要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邱益強提出自行處理。
17時左右,井下施救人員電話報告,發現5名工人,但都已死亡,還有1名工人未找到。蘇勝光提出其有私下處理遺體的吳勝祿的電話。18時左右,邱益強與吳勝祿電話聯系,吳勝祿表示有辦法處理遇難者遺體,邱益強便決定瞞報事故。
2018年12月29日零時42分,龍巖市政府總值班室接到被困工人李鵬舉妻子李路秀電話,反映在鯉坑煤礦務工的丈夫李鵬舉被困井下。零時45分,龍巖市政府總值班室通知永定區政府總值班室,要求立即進行核實。永定區政府立即安排公安、煤管等部門人員到現場核實。在采取技偵等手段下,邱益強承認井下發生事故,已有5人死亡,仍有1人被困井下。3時36分,永定區煤管局以事故快報形式上報福建煤礦安監局、龍巖市煤管局及永定區委辦、區政府辦、區安委辦;3時40分,永定區政府總值班室以事故快報形式上報龍巖市政府總值班室;5時01分,永定區安監局通過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直報系統聯網直報。
確認鯉坑煤礦發生事故至永定區政府派員查證屬實為止,邱益強、童文學均未向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借改建項目名義越界非法盜采,-100m區段沒有形成通風系統,長期微風、循環風作業,氧氣含量低;-100m-43#西采面切眼掘進面位于應力集中區域的小背斜軸部,巷道采用木頭點柱支護,支護強度低,工人采用電鎬落煤,在煤層底部掏挖,造成集中應力失衡,引發煤炭壓出,將作業面1名工人掩埋;煤炭壓出導致甲烷、二氧化碳等氣體和煤塵瞬間涌出,并向下部-100m區段巷道擴散,引起氧氣濃度急劇下降,造成在-100m區段巷道作業的5名人員窒息死亡、1人受傷。
事故間接原因
鯉坑煤礦
(1)越界違法盜采。該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從2016年9月開始,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采礦范圍,長期越界違法盜采,持續侵占國家煤炭資源,至事故發生時,西采區主井共盜采煤炭約2.67萬噸。
(2)邊建設邊生產。以薄弱環節技術改造項目和改建項目為依托,長期以建設項目名義,邊建設邊生產,2016年9月以來至事故發生時,從未停止生產煤炭。
(3)蓄意逃避監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提供虛假圖紙,在西采區主井+215m設置假密閉,蓄意逃避監管,掩蓋在建設區域外和采礦許可證范圍外違法盜采煤炭的事實。
(4)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越界區域內管理混亂、冒險蠻干,采用“單腿下山”(暗獨眼井)開采;使用非礦用的電氣開關和蝸殼式鼓風機;+145區段以下未形成通風系統,采用采空區回風,-100區段采用鼓風機長距離接力通風;微風、循環風、高溫作業;井下未進行測風測氣,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在-100m區段多功能氣體報警儀經常報警情況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指揮工人在危險區域冒險作業。
(5)安全管理混亂。違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4〕47號),不是一個經濟實體進行經營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將西采區單獨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個人;違反《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五職”礦長配備名不符實,名義上的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實際上只負責一個采區或一個井口的相應工作;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安排未培訓的采掘工人入井作業;違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安排未持證的安全檢查工、主提升司機入井作業。
(6)拒不執行停建指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拒不執行監管部門的停建指令。
(7)瞞報事故。違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第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未向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私自組織施救,并轉移遇難工人遺體,隱瞞不報。
(8)提供虛假資料。法人法理結構與實際不符,設立虛假的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提供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與實際不符,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向長汀縣地質勘查隊提供虛假的圖紙和資料編制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向永定區自然資源局提供虛假的年度礦山交換圖。
對有關責任人處理建議
(32名事故責任人被建議追責)
1.鯉坑煤礦(13人)
(1)邱益強,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實際控制人。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國家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機構;將西采區違法承包給沒有安全生產資質的個人,以包代管;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蘇勝光,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股東。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國家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機構;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參與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八十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鄭國其,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承包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煤礦安全生產承包資質違法承包西采區采掘工程;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安排未培訓的采掘工人入井作業;違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安排未持證的安全檢查工、主提升司機入井作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井下未進行測風、測氣工作;弄虛作假,掩蓋越界區域,蓄意逃避監管,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安全投入嚴重不足,越界區域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拒不執行監管部門停建指令。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陳榮坤,中共黨員,鯉坑煤礦西采區承包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煤礦安全生產承包資質違法承包西采區采掘工程;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安排未培訓的采掘工人入井作業;違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安排未持證的安全檢查工、主提升司機入井作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井下未進行測風、測氣工作;弄虛作假,掩蓋越界區域,蓄意逃避監管,長期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安全投入嚴重不足,越界區域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拒不執行監管部門停建指令。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5)童文學,群眾,鯉坑煤礦礦長,負責煤礦全面工作。未履行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消除西采區越界區域重大隱患;采用隱蔽手段逃避監管,越界開采;拒不執行監管部門停建指令,且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六條,分別給予其本人2017年度年收入(¥150,000元)的40%和100%行政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21萬元整。同時,由發證單位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6)盧洪明,群眾,鯉坑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煤礦生產管理工作,主管西采區各項工作。未履行生產管理職責,完善生產系統、淘汰非礦用設備和落后生產工藝,消除事故隱患;采用隱蔽手段逃避監管,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7)邱清泉,群眾,鯉坑煤礦安全副礦長,分管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主管東采區各項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完善生產系統、淘汰非礦用設備和落后生產工藝,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消除西采區主井越界區域重大隱患。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8)熊旭豐,群眾,鯉坑煤礦總工程師,分管煤礦技術工作。未履行礦井技術管理職責,對西采區越界區域未形成通風系統、未開展測風測氣、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等重大隱患未發現和消除。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9)余金貴,群眾,鯉坑煤礦機電副礦長,分管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未履行機電技術管理職責,未發現和消除西采區主井使用非礦用電氣開關和鼓風機的重大隱患,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10)郭上滬,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生產安全負責人。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組織工人越界盜采國家煤炭資源;采用隱蔽手段逃避監管,隱瞞越界開采事實;越界區域存在重大隱患,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李財生,鯉坑煤礦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經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調查核實,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身份均為掛名,沒有實際股權、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權限,未參與鯉坑煤礦實際管理活動,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12)黃建文,鯉坑煤礦股東、監事。經調查核實,黃建文為掛名股東、監事,未投資鯉坑煤礦和參與任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也未在鯉坑煤礦任職和領取工資,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13)陳錦富,群眾,鯉坑煤礦西采區承包人。經調查核實,陳錦富未參與西采區承包經營活動,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2.福建省121地質大隊(1人)
張XX,中共黨員,福建省121地質大隊測量所負責人。在對鯉坑煤礦的實地核查及測量過程中,謊稱井下+145m區段巷道冒落無法進入,提交的《鯉坑煤礦超層越界實地核查報告》和實測圖紙未能真實反映鯉坑煤礦西采區主井實際情況。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永定區煤管局(5人)
(1)盧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不到位,督促推動煤礦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職不力,組織開展持證煤礦越界開采檢查巡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實效差,對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監管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2)吳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和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將本應該屬于改建項目的建設工程按照薄弱環節改造項目建設工程進行立項審批;督促生產股、安監股、撫市煤管所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賴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事業編制干部,協助分管安全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安監股、撫市煤管所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帶隊對鯉坑煤礦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對監管人員反饋鯉坑煤礦存在打開密閉、越界違法開采的重大隱患未按規定程序處理;下達停建指令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落實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4)張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生產技術股副股長(主持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將本應該屬于改建項目的建設工程按照薄弱環節改造項目建設工程進行立項審批,未按要求履行建設項目監管職責。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5)賴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安全監察股副股長(主持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撫市煤管所安全監管人員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執行永定區煤管局年度安全監管計劃不到位,對鯉坑煤礦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4.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2人)
(1)黃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所長,第三方勞服聘用人員。未能按照永定區煤管局安全生產責任狀規定,組織落實鯉坑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監管流于形式,未能發現鯉坑煤礦安全管理的嚴重問題;對監管人員反饋鯉坑煤礦存在打開密閉、越界違法開采的重大隱患未按規定程序處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停建指令落實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2)林XX,中共黨員,永定區煤管局撫市煤管所副所長,永定區煤炭發展總公司合同制聘用人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按要求履行建設項目監管職責。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5.永定區自然資源局(4人)
(1)江XX,中共黨員,永定區自然資源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不力,對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力,對礦管股、自然資源監察大隊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2)張XX,中共黨員,永定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分管自然資源監察大隊。對鯉坑煤礦越界行為查處不力,督促檢查自然資源監察大隊依法履職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張XX,中共黨員,永定區自然資源局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未對鯉坑煤礦存在明顯越界的種種跡象進行立案調查,對鯉坑煤礦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尤其是在2018年11月22日對鯉坑煤礦現場核查中,已發現鯉坑煤礦存在越界跡象,但仍未與福建省121地質大隊一起下井實測,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4)黃XX,群眾,永定區自然資源局礦管股股長。未嚴格落實對持證礦山日常監督管理和檢查采礦權人義務履行情況職責,對現場發現鯉坑煤礦存在明顯越界開采的種種跡象放任自流,工作失職失責;尤其是在2018年11月22日對鯉坑煤礦現場核查中,已發現鯉坑煤礦存在越界跡象,但仍未與福建省121地質大隊一起下井實測,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6.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1人)
熊XX,中共黨員,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撫市派出所所長。對福建省現代爆破公司承接鯉坑煤礦爆破作業項目日常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現代爆破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民爆物品領取登記不規范、爆破作業人員將領取的爆炸物品交由其他人使用等問題,存在失察行為。對本起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7.永定區供電公司(1人)
劉XX,中共黨員,永定區供電公司營銷部主任。未落實《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定區進一步加強煤礦用電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永政辦〔2017〕146號)規定,未做到每季度向永定區工信科技局報告西采區主井的用電情況;未督促撫市供電所對事故礦每月進行巡查和用電分析、研判西采區主井用電異常情況。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8.龍巖市永定區政府(1人)
盧XX,中共黨員,龍巖市永定區政府副區長,分管煤炭、自然資源管理等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和打擊超層越界的決策部署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違法生產煤炭流通渠道和漏洞,對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9.其他人員(4人)
(1)曾XX,中共黨員,時任長汀地質勘查隊隊長、法人代表。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以長汀縣地質勘查隊名義承接工作業務,未按照地質勘查規范相關要求,編制不實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鑒于曾XX已于2018年4月去世,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羅XX,中共黨員,連城縣農業農村局副主任科員,時任連城縣國土局副主任科員。違規參與編制不實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對本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龍巖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3)吳勝祿,群眾,事故發生后,協助邱益強非法轉運遇難者尸體,為邱益強瞞報事故提供幫助,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4)文繼圣,群眾,事故發生后,協助邱益強非法轉運遇難者尸體,為邱益強瞞報事故提供幫助,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已對邱益強、鄭國其、陳榮坤、童文學、盧洪明、吳勝祿、文繼圣等7人采取管控措施。
(以上資源來源于煤文化。版權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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