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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開開庭,依法審理并全程通過網絡直播張習亮等91人訴貴州省織金縣政府、一審第三人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興榮煤礦(以下簡稱興榮煤礦)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糾紛一案,織金縣政府和興榮煤礦被當庭宣判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件詳情
案經貴州省畢節市中級法院一審和貴州省高級法院二審審理。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駁回張習亮等91人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 張習亮等91人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經認真審查,第五巡回法庭依法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514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并決定由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長、審判員魏文超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賈清林等人組成五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9月21日上午,合議庭召開庭前會議,明確張習亮等91人的再審請求和織金縣政府、興榮公司的答辯意見,組織各方當事人交換了證據,歸納了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
再審申請人是否已經符合搬遷避讓的條件? 織金縣政府采取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護受災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興榮煤礦在本案中是否屬于責任主體及如果屬于責任主體,應如何承擔責任?
合議庭認為: 對于搬遷安置點的確定、地質評估、建設規劃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于受災程度不重、尚未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協調興榮煤礦發放房屋維修、加固等賠償金; 對于受災程度嚴重、已經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積極組織村民開展搬遷避讓工作; 考慮到煤礦開采活動的動態性及其引發的地質災害具有滯后性,織金縣政府應當對興榮村的地質狀況持續進行監測,對于后續符合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應及時組織實施相關的搬遷避讓措施。 同時,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興榮煤礦應當承擔案涉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并承擔織金縣政府組織搬遷避讓措施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庭宣判: 一、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行終2064號行政判決及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號行政判決; 二、責令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政府根據興榮村村民受災程度及災情變化依法履行組織搬遷避讓的職責,相關費用由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興榮煤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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