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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2121958********,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區**煤礦***號*戶,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銅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銅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10月16日11時許,銅川市耀州區**鎮**煤業有限公司4-2煤系統3#聯絡巷與回風巷交叉口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
2011年12月17日,經銅川市耀州區田玉煤業公司10.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管理組責任調查報告認定,被告人李**擔任耀州區**鎮**煤礦總工程師,未能履行總工程師職責,慫恿礦長林垂魁違法越界開采,對井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因案發時李**請假在家,得知發生事故后長期隱匿。2011年10月21日公安耀州分局將其列為上網追逃人員。
2019年10月3日,山西大同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辦案人員在轄區**縣**中學院內將被告人李**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追訴建議書、抓獲經過、臨時羈押證明、在逃表;
3.戶籍證明信、任職文件;
4.事故管理責任調查報告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
5.鑒定結論及尸檢照片;
6.證人孫**、林**、林**證言;
7.被告人李**供述;
8.刑事判決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擔任耀州區**鎮**煤礦總工程師,未能履行總工程師職責,慫恿礦長林**違法越界開采,對井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不到位,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11人死亡。
經認定,李**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又一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來源: 銅川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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