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
依法對原西烏珠穆沁旗
哈達圖煤礦黨支部書記、礦長付培良
決定逮捕
原西烏珠穆沁旗哈達圖煤礦黨支部書記、礦長付培良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西烏珠穆沁旗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2月8日,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付培良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徐呼和
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徐呼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徐呼和背離黨的宗旨,忘記初心使命,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違規選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財物;利欲熏心,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廉潔從政原則,長期無償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供家人使用,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參與入股和放貸,在分配職工住房中違規認購并出售獲利,侵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司法、監獄系統干部疏于管理,致使多人發生徇私舞弊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等嚴重破壞司法公正的重大問題,且自身肆意用權,違規干預插手罪犯調監和減刑。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將手中權力當成徇私利的工具,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并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徐呼和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郝健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郝健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郝健君理想信念動搖,私欲膨脹,利用職權為親屬騙取養老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無視中央相關規定,以購代建違規修建樓堂館所;在誘惑面前背離初心,被商人“圍獵”,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涉煤企業手續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郝健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郝健君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來源:西烏檢察、內蒙古紀委監委、《內蒙古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