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態修復的內涵、特征
生態修復是指對被污染、被破壞的生態系統的修復。生態學者認為, 生態系統正常演替是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 而外來干擾會使演替進程發生變化。嚴重的外來干擾, 如人類大規模活動, 會使生態系統向相反方向演替, 形成逆序演替。生態環境修復就是使被干擾生態系統的逆序演替轉向正常演替。所以生態修復的基本內涵就是在人為輔助控制下, 利用生態系統演替和自我恢復能力, 使被擾動和損害的生態系統 (如土壤、植物和野生動物等) 恢復到或接近于其受干擾前的自然狀態, 即重建該系統被干擾前的結構與功能有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特征。類似的觀點認為, 生態環境修復的概念包括生態恢復、重建和改建, 其內涵可以理解為:通過外界力量使受損的生態系統得到恢復、重建或改建 (不一定完全與原來的相同) , 即在人為的干預下, 利用生態系統的自組織和自調節能力來恢復、重建或改建受損生態系統, 其目的是恢復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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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恢復原狀的內涵和特征
"恢復原狀";是大陸法系的法律術語, 其內涵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差異。民事救濟中的恢復原狀大致有兩層涵義:第一, 將恢復原狀作為民事救濟所應達到的標準, 指當權利人的權益受損, 法律提供的救濟應當達到將受損人的利益恢復至受損害之前的標準。作為救濟標準的恢復原狀, 在物權法中表現為物權請求權, 在合同法中表現為無效合同和合同解除中的恢復原狀, 在不當得利之債中表現為返還不當得利, 在侵權法中表現為金錢賠償和強制責任人為金錢賠償以外的特定救濟行為。第二, 將恢復原狀作為法定的民事救濟形式之一, 如大陸法中最先確立恢復原狀制度的《德國民法典》, 將恢復原狀與金錢賠償作為兩種并列的債的救濟看待。 恢復原狀的特征在于將物的損害恢復至物的本來狀態, 強調"恢復原樣";.其需符合兩個條件:恢復原狀有事實上之可能, 即如果人身或財產權益不具有恢復的可能性時, 則沒有必要對其進行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在價值上有必要, 即通過恢復原狀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于致害結果的補償是有經濟意義的。(以上資源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及原網站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