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安全隱患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現將《山西省煤礦安全隱患調査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嚴格煤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推動關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隱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堅決防范和遏制煤礦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誰查處、誰報告、誰調查”原則,由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六)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組織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査的情形。第三條 煤礦安全隱患查處理工作應當堅持隱患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第四條 煤礦安全隱患調査工作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調查報告報送負責煤礦安全隱患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批復抄送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或者單位。市、縣級煤礦安全隱患調查報告要逐級向省級進行報備。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調查的,應當將組織調查的結果抄送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第五條 煤礦安全隱患調查組要根據造成隱慮的原因和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倒》《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安全生產領堿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對煤礦辦礦主體、煤礦有關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或者單位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第六條 煤礦辦礦主體和煤礦自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按照分級監管權限報告的,不再啟動調查處理程序。由煤礦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進行整改。第七條 煤礦重大安全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行。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辦礦主體,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辦礦主體企業及已備案的二級子公司、獨立煤礦企業。(以上內容來源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天成元安全,版權屬于原作者及網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