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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經國務院同意、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要求,我部決定廢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11〕30號)等四件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應急管理部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應急管理部
2020年6月1日
附件
01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廢止) 安監總規劃〔2011〕30號 自1990年我國實施礦用產品強制性安全標志(以下簡稱礦用安標)管理制度以來,經過20年的發展,逐步建立了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礦用安標管理體系。礦用安標管理制度在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排查治理設備安全隱患、強化設備安全監管監察、防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和促進礦山技術進步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在礦用安標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如礦用安標管理工作與各地安全生產工作結合不夠緊密,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局)在礦用安標申辦和使用過程中的監管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礦山企業對礦用產品的使用、維護和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等。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充分發揮礦用安標在保障礦用產品安全性能、源頭防范和事故預防等方面的技術支撐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用安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綜合監管體系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綜合監督管理礦用安標工作,負責礦用安標審核發放機構資質管理,組織研究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關業務司負責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安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家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負責煤礦礦用安標使用情況的監察。 (三)各省局負責監督指導所轄區域內礦用安標工作,對所轄區域內礦用產品生產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礦山企業執行礦用安標情況依法實施監管監察。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承擔礦用安標的審核發放與監督管理工作。安標國家中心應按照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制定工作規則,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并對審核發放結果負責。 (五)依法取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準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資質并具有相應業務范圍的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在其業務范圍內對礦用安標產品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礦用安標檢測檢驗規則的要求,從事礦用安標產品檢測檢驗工作,并對作出的結果承擔責任。 二、明確時限,嚴格程序,提高礦用安標審核發放工作效率 (一)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辦理礦用安標申請。安標國家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再征求有關省局意見(格式見附件1)。省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生產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意見。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安標國家中心應當嚴格按照礦用安標工作程序及各環節工作時限制定工作方案并開展工作。 (三)礦用產品生產單位可自主選擇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機構一般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檢測檢驗工作。 (四)安標國家中心應在技術審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工作,并及時通過安標國家中心網站(www.aqbz.org)將現場評審計劃(見附件2)通報相關省局。省局可以通過專用賬號登錄會員區獲取相關評審計劃,加強對現場評審工作的監督。 (五)對通過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及現場評審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 (六)安標國家中心應及時在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公布取得礦用安標的產品的名單,并每月以書面形式向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所在地省局通報一次信息(見附件3)。 (七)安標國家中心應當每季度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監管一司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報告礦用安標工作情況。 三、加強監管監察,確保礦用安標產品的依法生產和使用 (一)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金屬非金屬礦山以及未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區的煤礦礦用安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所轄區域內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使用情況的監察。 (二)各省局要加強對取得礦用安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涉及礦用安標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安標國家中心。安標國家中心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省局反饋處理情況。 (三)安標國家中心要加大礦用安標發放后的監督管理力度。對重點產品,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不再符合礦用安標發放條件的產品,要按規定暫停或撤銷礦用安標并通過安標國家中心網站通報相關省局(格式見附件4)。 (四)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嚴格遵守礦用安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納入礦用安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必須在取得礦用安標后方可生產銷售,并指導礦山企業正確使用及維護。 (五)礦山企業需要采購、使用納入礦用安標管理目錄的產品時,必須首先查驗該產品是否已取得礦用安標,未取得的不得采購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礦用產品使用、保養、檢測檢驗、維修、報廢等環節的管理制度。 (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礦山企業執行礦用安標制度的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四、堅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指導礦用產品安標工作的職責,按照依法、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開展工作,不得額外增加礦用產品生產單位費用。 (二)安標國家中心要嚴格工作程序,切實把好礦用產品安全準入關,自覺接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的監督管理和省局的監督;要不斷加強與礦用安標產品的生產單位和使用企業的溝通交流,接受社會監督。 (三)安標國家中心要加強礦用安標管理,不斷提高信息化水平,拓展礦用安標信息系統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促進管理工作科學規范和廉潔高效;要積極組織研究構建重要安全產品全過程監管物聯網,有序推進電子標簽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服務于安全監管監察的礦用安標信息平臺、物證溯源支撐平臺,為安全生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支撐。 (四)承擔礦用安標產品檢測檢驗的機構要嚴格按照礦用安標檢驗標準等要求開展工作,規范收費行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測檢驗工作,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從事礦用安標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牢固樹立為企業服務、為礦山安全把關的思想。發現違規行為的,要嚴肅處理。 附件: 1.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省局意見表 2.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計劃(式樣) 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發放信息通報(式樣) 4.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暫停/撤銷/注銷/恢復信息通報(式樣)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零 一一年三月十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
02
近年來,隨著科技不斷進步,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研發的礦用新產品日益增多,出現了有的現有標準不能滿足要求,有的適用標準尚未制定等問題,使得部分礦用新產品在申辦安全標志和應用過程中缺乏依據。為支持、鼓勵和推進安全科技成果的轉化及新產品的研發應用,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尚未制定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礦用新產品(含進口產品,下同),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按照通用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對所生產的礦用新產品進行必要的安全自評估,確保其安全性能,并對安全自評估報告負責。
二、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能論證;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在45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審查和檢驗合格后,發放準許工業性試驗的安全標志,并告知相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三、在進行工業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承擔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使用說明,正確安裝、使用和維護新產品。
四、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辦理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在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使用。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五、安標國家中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礦用新產品標準的制定,建立健全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礦用新產品標準頒布實施后,應及時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審核發放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并及時將安全標志發放情況通告相關省局。
六、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新產品的研發應用,督促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責令停止該產品的工業性試驗和使用,確保安全生產。
03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突出煤層)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暫行辦法》的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預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暫行辦法》采用了科學的計算方法和判斷標準,從管理、技術、設施設備、監督檢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嚴格的要求,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保障鑒定工作質量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政策保障。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鑒定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暫行辦法》,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監管,把貫徹執行《暫行辦法》轉化為提高突出礦井鑒定工作質量、加強煤礦瓦斯治理、遏制煤礦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實效。 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服務人員,要深刻領會《暫行辦法》精神實質,熟練掌握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實到鑒定工作中,全面推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進一步提高鑒定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 一是要嚴把鑒定機構準入關。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資質認定要求開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確保鑒定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裝備條件滿足國家規定要求和突出礦井鑒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強礦井鑒定專家隊伍建設。鑒定機構必須建立專家庫,專家庫中應當有3名以上,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研究與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重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經驗,并取得該領域科研成果的專家。 三是要加強專職技術服務隊伍建設。鑒定機構應挑選至少5名以上,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研究與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礦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專職的突出礦井鑒定技術服務隊伍。 四是要加強技術人員的日常管理。從事突出礦井鑒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鑒定機構的技術人員只能在一個鑒定機構從事鑒定工作,技術人員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五是嚴格執行現場評審紀律和要求。現場評審要對鑒定機構所有專家、專職技術服務人員及授權簽字人進行核實或專業能力考核,對鑒定所用儀器設備設施材料等進行評審,形成評審記錄,經現場評審達不到資質條件和專業能力要求的,不予通過資質認定。現場評審專家要對出具的評審結果負責。 三、進一步規范和提高突出礦井鑒定工作質量 一是嚴格執行《暫行辦法》。鑒定機構要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編制鑒定工作實施方案,按要求組成鑒定項目組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測并核實有關資料,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提出鑒定報告。 二是嚴把鑒定報告質量關。鑒定報告及其他重要技術文件必須由參加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簽字,不得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代簽。鑒定報告正式報出前,必須經3名以上本機構專家組成的審核專家組進行審查,做好專家審查記錄,并經專家簽字確認。鑒定報告的結論應當明確,鑒定報告簽字人和鑒定機構對鑒定結果負責。 三是加強鑒定檔案的管理。鑒定機構要及時妥善保存突出礦井鑒定報告、現場勘測記錄、檢測檢驗記錄、影像資料、有關證明材料和原始記錄等重要技術文件,以備查詢。 四是煤礦企業應當為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可靠的基礎資料和數據,并對所提供的基礎資料和數據負責。鑒定報告完成后,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報送所在地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定批準。 五是鑒定機構與被鑒定礦井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鑒定機構不得為與其有隸屬關系的或其上級集團公司所屬煤礦開展突出礦井鑒定工作。 四、進一步加強鑒定機構的日常監管 一是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加強對鑒定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鑒定機構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轉包或者分包的,按規定進行嚴厲處罰,凡發現偽造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堅決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二是未經專業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培訓與考核具體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認定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三是目前具有突出礦井鑒定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于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國家規定補充材料,經過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后,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辦理變更手續。 04
安監總廳規劃函〔2018〕1號
你公司《關于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有限公司承繼安標審核發放等工作的請示》(中國煤炭科工〔2017〕17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69號)有關規定,原則同意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有限公司)承繼原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承擔的礦用安標審核發放與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請你公司加強對安標國家中心有限公司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優化辦理流程,加快礦山安全標志審核發放體系建設,提高服務礦山企業、安全標志產品生產企業、政府監管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其圍繞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加快重要礦用設備追溯體系和物證溯源支撐平臺建設,為安全監管監察提供有力技術支撐。同時要求安標國家中心有限公司在制定重大技術規則、發布重要決策、高層管理人員變動前,要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司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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